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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批准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调整指南(技术审查类)



受理范围:需要对本局已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方案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,已取得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用地批准书》或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》的新建、改建建设项目,具备申请材料并符合相关规划法规、规定要求。
审批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办法》、《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》、《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》、相关的规划批准文件、图纸。
窗口咨询电话:87111951
工作时限:7个工作日
申请材料目录:
1、授权委托书原件(具体格式在规划局网站www.fzghj.com下载)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;
2、总平面规划方案技术审查申报表;
3、福州市勘测院绘制1:500地形蓝图一式一份原件;
4、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图纸(1:500)一式六份及相应的总平面规划方案电子文件光盘一份;
5、属交通影响评价范围的项目,应提交该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原件;
6、本局已签发《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修改意见通知单》的项目,应提交《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修改意见通知单》及相应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原件;
7、申请补办总平面规划方案的项目,应提供福州市勘测院的修测报告单及新修测的1:500地形蓝图一份及项目建设情况说明;
8、涉及须征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,应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原件;
9、属于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,应提交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复印件;
10、其它需提供的文件:
(1)市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。
(2)用地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进行用地适建性评价报告。
11、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总平面规划方案报告原件(已经售成销售的项目应予以说明);
12、已经国土部门批准用地的项目,应提交国土部门批准的有效期内的《建设用地批准书》及用地红线图复印件、或申报单位的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》及附件复印件;
13、已办理《房屋所有权证》的危旧房改造项目,应提交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复印件;
14、经我局批准的原总平面规划方案原件;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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